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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气候谈判发展历程回顾
发布时间:2022-08-12

从1992年启动气候谈判以来,气候谈判总体呈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大阵营对立的格局,这种格局目前尚未发生重大变化。但与此同时,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格局却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根据国际能源署的相关报告,1990年全球化石能源总排放约为201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发达国家占68%,发展中国家占32%;2008年全球化石能源总排放为28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发达国家占51%,发展中国家占49%。从国别看,到2000年,25个主要排放国排放量约占全球总排放量的83%,其中,美国、中国、欧盟、印度、俄罗斯合计约占全球总排放量的60%。中国在1992年的排放量约占全球的11%,2008年则占全球的23%,位居世界第一。从排放趋势看,发达国家历史排放量多,当前和未来排放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发展中国家历史排放量少、当前和未来呈增加趋势。全球排放格局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谁先减排、减多少、怎样减,以及如何提供资金、提供气候友好型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减缓等问题上,展开了激烈争论,短期内很难达成一致,并进一步导致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大阵营内部谈判力量的分化组合。


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诞生



为了促使各国共同应对气候变暖,在1990年IPCC发布了第一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后不久,1990年12月21日,第4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12号决议,决定设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成立后共举行了6次谈判,1992年5月9日在纽约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同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首届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提交参会各国签署。1994年3月21日《公约》正式生效。


《公约》的主要目标是控制大气温室气体浓度升高,防止由此导致的对自然和人类生态系统带来的不利影响。《公约》还根据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升高主要是发达国家早先排放的结果这一事实,明确规定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即各缔约方都有义务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暖,但发达国家对此负有历史和现实责任,应承担更多义务;而发展中国家首要任务是发展经济、消除贫困。



1997年通过了《京都议定书》




《公约》虽确定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但没有确定发达国家温室气体量化减排指标。为确保《公约》得到有效实施,1995年在德国柏林召开的《公约》第1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柏林授权”,决定通过谈判制定一项议定书,主要是确定发达国家2000年后的减排义务和时间表。经过多次谈判,1997年底在日本京都通过了《京都议定书》,首次为39个发达国家规定了一期(2008年-2012年)减排目标,即在他们1990年排放量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同时,为了促使发达国家完成减排目标,还允许发达国家借助三种灵活机制来降低减排成本。此后,各方围绕如何执行《京都议定书》,又展开了一系列谈判,在2001年通过了执行《京都议定书》的一揽子协议,即《马拉喀什协定》。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正式生效。但美国等极少数发达国家以种种理由拒签议定书。 

2005年启动了议定书二期谈判




由于议定书只规定了发达国家在2008年-2012年期间的减排任务,2012年后如何减排则需要继续谈判。在发展中国家推动下,2005年底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公约》第11次缔约方大会暨议定书生效后的第1次缔约方会议上,正式启动了2012年后的议定书二期减排谈判,主要是确定2012年后发达国家减排指标和时间表,并建立了议定书二期谈判工作组。但欧洲发达国家以美国、中国等主要排放大国未加入议定书减排为由,对议定书二期减排谈判态度消极,此后的议定书二期减排谈判一直进展缓慢。




2007年确立了“巴厘路线图”谈判




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就议定书二期减排谈判积极展开的同时,发达国家则积极推动发展中国家参与2012年后的减排。经过艰难谈判,2007年底在印尼巴厘岛召开的《公约》第13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巴厘路线图”,各方同意所有发达国家(包括美国)和所有发展中国家应当根据《公约》的规定,共同开展长期合作,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就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转让等主要方面进行谈判,在2009年底达成一揽子协议,并就此建立了公约长期合作行动谈判工作组。自此,气候谈判进入了议定书二期减排谈判和公约长期合作行动谈判并行的“双轨制”阶段。

2009年底产生了《哥本哈根协议》 



2008年-2009年间,各方在议定书二期减排谈判工作组和公约长期合作行动谈判工作组下,按照“双轨制”的谈判方式进行了多次艰难谈判,但进展缓慢。到2009年底,当100多个国家首脑史无前例地聚集到丹麦哥本哈根参加《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期待着签署一揽子协议时,终因各方在谁先减排、怎么减、减多少、如何提供资金、转让技术等问题上分歧太大,各方没能就议定书二期减排和“巴厘路线图”中的主要方面达成一揽子协议,只产生了一个没有被缔约方大会通过的《哥本哈根协议》。《协议》虽然没有被缔约方大会通过、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却对2010年后的气候谈判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主要体现在发达国家借此加快了此前由议定书二期减排谈判和公约长期合作行动谈判并行的“双轨制”模式合并为一,即“并轨”的步伐。哥本哈根气候大会虽以失败告终,但各方仍同意2010年继续就议定书二期和巴厘路线图涉及的要素进行谈判。 



2010年底通过了《坎昆协议》




《哥本哈根协议》虽然没有被缔约方大会通过,但欧美等发达国家在2010年谈判中,则借此公开提出对发展中国家重新分类,重新解释“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目的是加快推进议定书二期减排谈判和公约长期合作行动谈判的“并轨”,但遭到发展中国家强烈反对。经过多次谈判,在2010年底墨西哥坎昆召开的气候公约第16次缔约方大会上,在玻利维亚强烈反对下,缔约方大会最终强行通过了《坎昆协议》。《坎昆协议》汇集了进入“双轨制”谈判以来的主要共识,总体上还是维护了议定书二期减排谈判和公约长期合作行动谈判并行的“双轨制”谈判方式,增强国际社会对联合国多边谈判机制的信心,同意2011年就议定书二期和巴厘路线图所涉要素中未达成共识的部分继续谈判,但《坎昆协议》针对议定书二期减排谈判和公约长期合作行动谈判所做决定的内容明显不平衡。发展中国家推进议定书二期减排谈判的难度明显加大,发达国家推进“并轨”的步伐明显加快。

2016签署《巴黎气候变化协定》


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结束。2015年12月12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近200个缔约方一致统一通过《巴黎气候变化协定》,2016年4月22日在纽约签署。《巴黎气候变化协定》约定:
1.   长远目标是确保本世纪内全球平均升温控制在工业化前的2度以内,并为控温1.5度而努力;同时与会各方承诺将尽快实现温室气体排放达峰,继而于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
2.   从2023年开始,每5年将对全球行动总体进展进行一次盘点,以帮助各国提高承诺、加强国际合作,实现全球应对气候变化长期目标。《巴黎气候变化协定》为全球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中长期形同指明了方向。